“一年房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03-12

  上海商业银行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近期联手对楼市调控打出“组合拳”: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居住不满一年的贷款物业(俗称“一年房”)转让,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。根据新规定,现在有按揭的房屋如果要转让,必须先由卖出方还清贷款,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之后,才能与买入方共同申请。新政策出台以后:对于已签订一年房买卖合同:但未实际操作的房屋买卖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。

  就目前签订“一年房”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情况来看:很多房屋还是期房阶段就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:交易双方一般均约定等上家取得小产权证后进行过户交易:而在履行过程中,下家往往已支付了首期款甚至领取了房屋的钥匙,部分下家已经开始装修。房屋交易因为新规而出现了履行障碍,而事实上房价又涨幅可观,于是,上家往往想借此收回房屋,下家又想尽快解决问题。致使“一年房”的转按揭纠纷就成了咨询的热点。

  一、停办“一年房”转按揭政策出台后,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

  停办转按揭的规定出台后,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,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,只有碰到以下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由于停办转按揭新规定仅仅是地方上的政策,因此,原来的买卖合同并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并不构成无效,只是存在履行上的障碍。

  二、双方原来明确约定付款交易方式采用转按揭方式的,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?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

  有部分买卖双方的交易者在市房地局买卖合同范本的附件二中,明确约定下家付款方式是转按揭,“一年房”转按揭政策出台,双方面临着如何处理的问题。该政策是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,又由于合同是有效的,双方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,补充协商仍然达不成一致的,可以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。

  但笔者要提醒的是,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,就是由于部分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易迟延恰好遇到新政策出台的,则该部分当事人应该负有赔偿责任。比如上家与下家本来约定在2月份就可以办理转按揭交易,但由于上家迟迟没有配合去办理,导致交易拖延到现在而无法办理的,则上家应该给下家赔偿损失。

  三、如果没有明确“转按揭”,解除房屋抵押权的义务应该是谁来完成

  在最近咨询中,笔者发现有很多合同只是写明了下家“按揭付款”或“银行付款”,但没有明确是“转按揭”形式交易。在新政策出台后,上家要求下家垫资注销上家的银行抵押,否则解除合同。我认为,上家这个要求没有法律依据。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及房屋交易的惯例,上家有义务将没有权利限制(即没有抵押限制)的房屋完整地交给下家,而再由下家按揭付款。所以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,负责注销上家房屋抵押权的义务应当由上家完成,否则即构成违约。

  四、在双方协商中,“垫资”成本应当由谁承担

  为了解决无法转按揭的楼宇进行产权交易的问题,出现了一些贷款中介机构的“垫资业务”,即由中介公司首先与卖家和买家双方各签订一份全程委托合同,并进行公证。此后,中介为卖家垫付欠银行贷款的资金以提前还贷,还清银行贷款后,即可取消所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证。这样,中介受买家委托继续以此抵押房产申请贷款,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则直接进入中介账户,至此,中介所提供垫资服务结束,买家也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并买房成功。由于垫资机构是要收垫资费用的,目前的垫资费用大概在垫资款的3%~5%左右,因而垫资成本由谁来承担就是个问题。

  笔者认为,首先目前这种中介垫资的行为,有违反金融法规之嫌,购房者应当谨慎。其次,这种垫资成本的分担应该根据原买卖合同来确定,如果原合同注明是转按揭交易的,则该垫资成本原则上应该双方协商解决,如果原合同没有明确注明通过转按揭交易的,则从理论上讲,应当由上家承担大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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